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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职业与执业环境深度探讨(挑战篇)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10月16日作者:楚天律师
自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,律师行业得到迅速发展,律师队伍不断壮大,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、作用越来越举足轻重,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。同时,律师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,逐渐脱离了对国家经济及人事编制的归依,实现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化演进。特别是党的十五大“依法治国”方略的确立,极大地推动了律师业的良性发展,律师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在认识到律师行业表面上蓬勃发展的同时,我们也应当看清行业内存在的主要矛盾。
律师行业环境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的基础,除了律师的严格自律和司法监督外,还需要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来支撑,近些年来,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律师执业环境,和谐律师行业环境,但总是不尽人意,执业环境与行业环境的矛盾已经开始互为桎梏,互相阻碍了。
挑战一:地区差异 律师资源普遍分布极不平衡
据全国律协统计,我国目前注册律师近20万人,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,按国民人口数量计算,平均每7000人拥有一名律师。这些律师主要都集中在长、珠三角和京津沪等大城市,如广东、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,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%,而律师较少的地区,如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,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。
挑战二:司法、执法环境不完善 律师执业困难
据09年年底全国律协发表的“关于贯彻实施律师法等问题的调研报告”指出,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足,是一个全国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,这使得律师执业活动受到的种种限制和阻碍,甚至成为桎梏行业发展的首要原因。
“会见难、阅卷难、调查取证难”犹如三座大山长期困扰着律师界。2007年律师法修改之后,人们对新法寄予厚望,希望就此迎来律师执业的新时代,可事实证明,人们当时的预期过于乐观。新律师法实施后,又出现了新的问题:一位律师按照律师法的规定,带齐了“三证”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,但看守所告诉他没有侦查机关的批准不能会见。他找到侦查机关,又被告知:律师法实施后凭“三证”即可会见,无需侦查机关批准。
律师普遍反映,一般很难看到完整的卷宗,并且司法机关给律师的阅卷时间较少,致使他们很难阅完全部卷宗。 全国律协在调研中还发现,一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甚至会主动要求看守所派员参加;有的律师甚至不敢接收证人提供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。原来,这是一些律师为避开令人心惊胆颤的“伪证罪”,不得已而采取的自保策略。
挑战三:中国律师仍游离于国家制度架构的边缘
在认识到律师行业表面上蓬勃发展的同时,我们也应当看清行业内存在的主要矛盾。
律师行业环境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的基础,除了律师的严格自律和司法监督外,还需要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来支撑,近些年来,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律师执业环境,和谐律师行业环境,但总是不尽人意,执业环境与行业环境的矛盾已经开始互为桎梏,互相阻碍了。
挑战一:地区差异 律师资源普遍分布极不平衡
据全国律协统计,我国目前注册律师近20万人,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,按国民人口数量计算,平均每7000人拥有一名律师。这些律师主要都集中在长、珠三角和京津沪等大城市,如广东、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,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%,而律师较少的地区,如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,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。
挑战二:司法、执法环境不完善 律师执业困难
据09年年底全国律协发表的“关于贯彻实施律师法等问题的调研报告”指出,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足,是一个全国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,这使得律师执业活动受到的种种限制和阻碍,甚至成为桎梏行业发展的首要原因。
“会见难、阅卷难、调查取证难”犹如三座大山长期困扰着律师界。2007年律师法修改之后,人们对新法寄予厚望,希望就此迎来律师执业的新时代,可事实证明,人们当时的预期过于乐观。新律师法实施后,又出现了新的问题:一位律师按照律师法的规定,带齐了“三证”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,但看守所告诉他没有侦查机关的批准不能会见。他找到侦查机关,又被告知:律师法实施后凭“三证”即可会见,无需侦查机关批准。
律师普遍反映,一般很难看到完整的卷宗,并且司法机关给律师的阅卷时间较少,致使他们很难阅完全部卷宗。 全国律协在调研中还发现,一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甚至会主动要求看守所派员参加;有的律师甚至不敢接收证人提供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。原来,这是一些律师为避开令人心惊胆颤的“伪证罪”,不得已而采取的自保策略。
挑战三:中国律师仍游离于国家制度架构的边缘
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首先是作为政治制度而产生的,由于律师制度具有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监督功能,而被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视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,因而,律师也被视为社会政治结构中的重要力量,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。近几年来,中国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与热情逐步增加,但总体考查,律师业在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问题并没有真正有效解决,律师群体并没有成为国家立法、决策机构不可或缺的力量,律师的声音也没有得到社会及民众足够的重视,律师仍处于国家体制的“边缘滞后”状态,律师业所正常扮演的社会及政治角色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彰显,在社会治理过程中,律师存在的理由尚未提升到制度功能的层面。